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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财务处(宋佳)发布时间:2020-10-26浏览次数:67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进一步规范我校经济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积极参与学校重大经济决策,促进教学科研事业发展。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内部财务管理体制、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学校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制定统一的财经方针政策,编制统一的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调配学校资金和实行统一的财会业务领导。集中管理是指学校统筹安排和使用办学经费和各项资金,集中管理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集中管理学校的会计事务。

第六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统一领导学校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八条  会计人员

1、会计人员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2、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派出财务机构负责人要由具备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3、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按《会计法》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否则,任何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4、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和本办法,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和财务负责人,学校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同时保障会计人员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履行会计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5、财务处设置处长、副处长、主管会计、行政会计、基建会计、出纳员、收款员、微机系统管理员、网上付款核算九个岗位,并制定岗位工作标准。其岗位标准另文规定。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学校的财务预算是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条  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

1、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不搞超出学校综合财力的赤字预算。

2、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

3、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第十一条  学校年度预算的编制

校级预算由财务处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学校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任务及校内各级单位预算,按综合平衡的原则,编制出校级预算方案。所属各级预算由各业务部门负责编制,经财务处审核汇总后报学校批准。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采购预算和单位基本信息组成。

1.收入预算:收入预算包括学校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它收入。

2.支出预算:

①人员经费支出预算编制: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政策、标准和编制人数计算。

②教学业务费预算编制:按“条块结合、统一定额”的原则进行安排,根据各系承担学校教学任务及学生类别和人数,按生均定额标准安排预算支出。

③行政经费预算的编制:公用经费如水、电、暖等公用支出按往年支出情况和本年度增减因素进行编制。机关、部、处室等行政单位预算编制,依据各单位编制人数及各项定额计算核定。

④专项经费预算的编制:由各单位根据年度工作需要,对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基础设施改造等专项需求,提出专项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由学校根据当年财力分轻重缓急进行安排。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的审批程序

由财务处提出年度预算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及党委会确定后,上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预算一经批复,在校内具有法律的约束性,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1、学校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统一领导:在校长领导下,财务处组织实施学校年度预算。分级管理:各系、部、处室在学校预算核定的经费指标内负责经费收支管理及使用,应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财务工作。

2、为保证学校预算顺利实施,各单位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收入,不准截留、占用、挪用和拖欠。不准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3、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学校事业计划有较大变动,需要对预算进行重大调整时,报财政部门变更预算,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收入是指开展教学、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学校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上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其他经费拨款,即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包括:村村大学生学费收入。

(三)财政专户返还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教学服务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和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上述收入中,按国家规定应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以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辅助活动以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房屋租赁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各种活动,需要收费的必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收费,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收费;学校各项收入应由财会人员或经财务处授权的人员收取。

第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并按国家批准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和购买票据。

第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在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前提下,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经费分配后,在核定的指标内安排支出,不允许坐收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第二十条  学校的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和其他资本性支出。

1、工资福利支出是指基本工资、津贴补贴。

2、商品和服务支出是指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业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是指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

4、其他资本性支出是指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相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及校内各单位支出按经费管理类型分为正常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和部门管理经费支出。

正常经费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标准分配给二级单位的公务费和业务费。正常经费指标分配后,由各单位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分成。

专项经费是指学校用于特定项目或用途的支出,凡与专项经费支出项目或用途不符的支出,均不能在专项经费中列支。专项经费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或项目负责人责任制,严格目标管理。对学校年度预算已安排的专项经费,有关部门应按预算指标编制专项经费支出明细计划报财务处,并对计划的实施进行日常管理。

部门管理经费是指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管理控制并按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和支出标准安排的经费支出,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开支项目、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部门管理经费,加强支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专用基金的管理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各项专用基金要集中在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其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要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各项支出要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保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各类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并按规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的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应严格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

对学校预算安排的正常经费、专项经费和部门管理经费及按学校有关规定设立的各种基金,建立主管校级领导、部门负责人经费支出“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是指一年之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1、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

学校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除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和经学校批准的二级财务机构外,校内各单位一律不得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设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的管理

应收及暂付款是学校应收末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借出款是学校借给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个人或校办产业的周转金性质的款项。

财务部门按规定对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及时清理、收回和结清。对违反规定的,财务部门可在单位经费中扣回或从个人工资中催扣。存货的管理。存货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种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并严格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有关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高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九类:土地;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电子设备;通用设备;交通设备;文体设备;图书、文物和陈列物;家具类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的购置:设备的购置,要有经学校批准的购置计划和资金来源,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应有论证报告。固定资产购置要按财政部门要求,参加财政组织的政府采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管理规范。

2、财务处设立固定资产总账及分类账,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对全校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4、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经专家小组鉴定后,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才能报废或转让。固定资产报废或转让所取得的变价收入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无形资产的购入、转让要严格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所有无形资产收入、支出要在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三十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以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1、学校及各单位对外投资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办理,校办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经学校同意。

2、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评估确认价值计入学校对外投资价值。

 3、学校对外投资,要使用学校的自有资金。按国家规定事业经费不得为校办产业及经济实体提供经济担保,学校的一切资产不允许做任何形式抵押。

4、学校对外投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款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三条  借入款是学校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借贷资金。未经学校批准,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向金融机构借款。

第三十四条  应付及暂存款是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学校各单位及财务部门应加强应付及暂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第三十五条  应缴款项是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等。学校各单位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延、截留。

第三十六条  代管款项是学校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代管款项按财务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章  年终清算

第三十七条  学校在年度终了前,根据财政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盘点、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

1、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数字。

2、确定年度收支范围。

3、清理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确实清理不完的,应分析未能清理的情况和原因。

4、核对银行存款和现金。年终同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应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现金账面余额应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5、进行财产清查。年终前学校财务处、资产管理处联合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亏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做出处理,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九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三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体性书面文件,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支出情况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年度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条财务监督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法纪的重要保证。学校各单位必须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一条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财务处要认真履行对全校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能,二级财务机构及财会人员履行对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实行财务监督的职能。

第四十二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监督学校各单位在经济活动中是否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时纠正各种违章违纪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学校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财务会计业务,对各项会计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会计人员要严格审核各项财务收支业务,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向领导反映情况。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适合用于学校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四十五条  学校基建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六条  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附属幼儿园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制订的《幼儿园财务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管理办法,报财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